金門縣部分土地未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地價稅,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金門縣稅務局(下稱稅務局)110年度地價稅稽徵作業,經審計部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縣有土地遭承租人及占用戶作營業使用,致有短徵地價稅情事,經函請檢討改善,已釐正稅籍資料,並依法改課及補徵地價稅計167萬餘元,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室指出,依土地稅法第20條規定,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徵收地價稅,但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稅,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規定,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各級政府與所屬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免徵地價稅或田賦,但不包括供事業使用者在內。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12月查核發現,金門縣政府(下稱縣政府)經管縣有土地遭承租人或占用戶作為營業使用者,計有267筆、面積256,974.46平方公尺,惟其稅地種類卻登記為田賦,或宗地面積全數註記減免,顯有未依規定課徵地價稅情事,審計室遂於111年1月函請稅務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稅務局已於112年4月完成清查及釐正地價稅稅籍資料,其中9筆係由金門縣港務處委外營運並收取場地使用費而免徵地價稅,其餘258筆業依法改課並補徵地價稅計167萬餘元,另已函請縣政府等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注意公有土地使用情形,如有異動應確實申報,以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室指出,依土地稅法第20條規定,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徵收地價稅,但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稅,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規定,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各級政府與所屬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免徵地價稅或田賦,但不包括供事業使用者在內。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12月查核發現,金門縣政府(下稱縣政府)經管縣有土地遭承租人或占用戶作為營業使用者,計有267筆、面積256,974.46平方公尺,惟其稅地種類卻登記為田賦,或宗地面積全數註記減免,顯有未依規定課徵地價稅情事,審計室遂於111年1月函請稅務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稅務局已於112年4月完成清查及釐正地價稅稅籍資料,其中9筆係由金門縣港務處委外營運並收取場地使用費而免徵地價稅,其餘258筆業依法改課並補徵地價稅計167萬餘元,另已函請縣政府等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注意公有土地使用情形,如有異動應確實申報,以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金門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金門縣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