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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未公告污水下水道可使用地區,以作為未來開徵使用費之依據,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澎湖縣政府公告公共污水下水道可使用地區
澎湖縣政府公告公共污水下水道可使用地區
澎湖縣政府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訂定澎湖縣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經審計部臺灣省澎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已完成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區域,惟該府尚未依法公告,以作為開徵用戶使用費之依據,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完成公共污水下水道可使用地區公告作業,俾利污水下水道設施後續維護管理。
審計室指出,該府為改善都市環境及提升人民生活品質辦理澎湖縣馬公(含雙湖園)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第1期工程,截至110年底止,已完成用戶接管戶數344戶,並將污(廢)水接至雙湖園水資源回收中心處理。
然而,審計室於111年1月查核發現,該府每年支付1千萬餘元委託民間機構維護管理水資源回收中心,惟迄未依澎湖縣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第4條第4項規定,公告已完成污水下水道可使用地區,以作為開徵污水下水道使用費之依據,恐增加污水下水道設施維護管理作業風險,審計室遂於111年3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該府已於112年3月21日公告,澎湖縣112年度公共污水下水道可使用地區為光榮系統公五公六地區及雙湖園系統石泉及光華部分區域,作為該等區域開徵用戶使用費之依據,俾利污水下水道設施後續維護管理。
發布單位: 澎湖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澎湖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公共工程,政府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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