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辦理民生路立體停車場委託經營案,未依約辦理點交收取房屋租金,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屏東縣政府(下稱縣府)興建民生路立體停車場工程,並委託廠商經營,經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停車場已試營運,惟縣府未依約完成點交程序,致延宕向廠商收取房屋租金,經函請檢討改善,廠商已繳交租金,維護政府權益。
審計室指出,縣府為解決屏東市民族夜市周邊停車困境,於108年7月獲交通部公路總局補助3億3,782萬餘元,連同自籌款1億9,667萬元,合計工程總經費5億3,449萬餘元,辦理民生路立體停車場工程。
然而,審計室於111年4月查核發現,民生路立體停車場已於同年1月25日開始試營運並委託廠商經營管理,依委託經營契約規定,該停車場建物設施等資產須由縣府以書面指定日期通知廠商辦理點交,並自點交完成日起按當期房屋稅課稅現值之1成計收房屋租金,惟縣府未依約完成點交程序,致延宕向廠商收取房屋租金,審計室遂於111年6月函請縣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府已分别於111年7月20日及9月23日以書面通知廠商就停車場營運使用面積,分區與廠商於同年7月22日及9月27日完成點交程序,並於112年1月確認該停車場111年度實際營運天數,向廠商收取房屋租金491萬餘元,維護政府權益。
審計室指出,縣府為解決屏東市民族夜市周邊停車困境,於108年7月獲交通部公路總局補助3億3,782萬餘元,連同自籌款1億9,667萬元,合計工程總經費5億3,449萬餘元,辦理民生路立體停車場工程。
然而,審計室於111年4月查核發現,民生路立體停車場已於同年1月25日開始試營運並委託廠商經營管理,依委託經營契約規定,該停車場建物設施等資產須由縣府以書面指定日期通知廠商辦理點交,並自點交完成日起按當期房屋稅課稅現值之1成計收房屋租金,惟縣府未依約完成點交程序,致延宕向廠商收取房屋租金,審計室遂於111年6月函請縣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府已分别於111年7月20日及9月23日以書面通知廠商就停車場營運使用面積,分區與廠商於同年7月22日及9月27日完成點交程序,並於112年1月確認該停車場111年度實際營運天數,向廠商收取房屋租金491萬餘元,維護政府權益。
發布單位:
屏東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屏東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公共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