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部分業者短漏報印花稅情形嚴重,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下稱稅務局)辦理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作業計畫,經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約有6成業者原未貼足印花稅票或有短漏報繳印花稅款情形,經促請檢討改善,已積極輔導業者主動申報繳納,加強督促業者誠實納稅。
審計處指出,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之。」復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一律免除。
然而,審計處於110年12月查核發現,稅務局109及110年度印花稅檢查計畫執行結果,共計查核1,347家業者,其中辦理補報繳之業者計805家(59.76%),顯示約有6成業者係於稅務局通知檢查後始辦理補繳印花稅,稅額計8,284萬餘元,占年度實徵淨額比率約3.19%,其中單一業者補繳稅額最高達618萬餘元,顯示印花稅短漏報情形嚴重,審計處遂於111年3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稅務局於宣導期間增加對前一年有補報繳情形之受檢業者發函輔導,並提高印花稅檢查頻率。另經稅務局統計截至111年底止,經該局輔導後主動申請開立大額繳款書申報繳納稅額者,計有78家、382萬餘元,加強督促業者誠實納稅、遏止逃漏。
審計處指出,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之。」復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一律免除。
然而,審計處於110年12月查核發現,稅務局109及110年度印花稅檢查計畫執行結果,共計查核1,347家業者,其中辦理補報繳之業者計805家(59.76%),顯示約有6成業者係於稅務局通知檢查後始辦理補繳印花稅,稅額計8,284萬餘元,占年度實徵淨額比率約3.19%,其中單一業者補繳稅額最高達618萬餘元,顯示印花稅短漏報情形嚴重,審計處遂於111年3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稅務局於宣導期間增加對前一年有補報繳情形之受檢業者發函輔導,並提高印花稅檢查頻率。另經稅務局統計截至111年底止,經該局輔導後主動申請開立大額繳款書申報繳納稅額者,計有78家、382萬餘元,加強督促業者誠實納稅、遏止逃漏。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桃園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