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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轄管部分非營業特種基金之會計制度未及時修正,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

屏東縣政府提供資料
屏東縣政府(下稱縣政府)轄管非營業特種基金之會計制度,經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非營業特種基金未因應會計法修正及全面導入企業會計處理準則,適時檢討修正,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全面修正或新訂會計制度,供作會計事務處理之準繩。
審計室指出,行政院主計總處(下稱主計總處)為提升作業基金財務報表品質,妥適評估作業基金營運績效,自108年起於地方政府全面導入企業會計處理準則;又因應會計法於108年11月20日公布修正,進行相關會計規制修正作業〔含特別收入基金會計月報、決算書表格式及會計科(項)目〕,並自110年起於地方政府全面啟動政府會計新規制。
然而,審計室於111年4月查核發現,為確保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在會計事務處理部分有所依循,縣政府轄管12個非營業特種基金,雖已訂定會計制度,及運用主計總處開發之「特種基金歲計會計資訊管理系統」,惟會計制度尚未因應會計法規及時完成研修工作者,計有10個非營業特種基金(含平均地權基金等2個作業基金及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等8個特別收入基金),審計室遂於111年6月函請縣政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轄管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於112年度裁撤並改列公務預算,其餘9個非營業特種基金及112年1月新成立之綠色能源產業發展基金,分別於111年11月至112年3月間完成會計制度修正(訂定)作業,供作各該基金會計事務處理之準繩,提升財務報表品質。
發布單位: 屏東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屏東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行政管理,地方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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