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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殯葬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未依法適時調整,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新竹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新竹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新竹市殯葬管理所辦理殯葬管理業務,經審計部臺灣省新竹市審計室查核發現,新竹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有關使用殯葬設施規費收費標準表久未檢討調整,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修正提高收費標準,有效健全規費制度及提升公產使用效益。
審計室指出,依規費法第11條規定,業務主管機關應考量辦理費用或成本變動趨勢等因素,每3年至少應定期檢討規費收費基準1次。新竹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於91年1月公布施行後,截至110年底止,歷經8次修正,最近一次於107年7月12日修正。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9月查核發現,上述自治條例第6條附表1有關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自102年1月修正後,迄未依規費法規定,考量費用或成本變動情形檢討調整,審計室遂於110年10月函請新竹市政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該府業於111年3月24日修正新竹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將非設籍該市之亡者使用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規費由6倍調增至8倍等。截至112年3月20日止,非設籍新竹市亡者實際使用人次及調升後規費單價核算,計增加骨灰(骸)使用規費收入689萬餘元,有效健全規費制度及提升公產使用效益。
發布單位: 新竹市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新竹市殯葬管理所
施政主題細項: 地方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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