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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部分公有零售市場未辦理公共安全檢查及訂定使用費收費標準,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苗栗縣頭份市中山公有零售市場
苗栗縣頭份市中山公有零售市場
苗栗縣各鄉鎮市公所轄管之公有零售市場經營管理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建築物未依規定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及未訂定市場攤位使用費收費標準,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強化公有建築物安全管理及完善規費收取制度,保障消費者使用安全及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
審計室指出,依建築法第77條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定期委託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應按期繳納使用費;該使用費之收費項目及數額標準,由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定之。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9月查核發現,苗栗縣各鄉鎮市公所轄管之20處公有零售市場,其中有9處於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資訊系統,查無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紀錄;另頭份市及三灣鄉公所尚未就其轄管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訂定收費項目及數額標準,審計室遂於110年12月函請苗栗縣政府督促各該公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頭份市與三灣鄉公所已分別於111年2月25日、5月20日訂定攤(鋪)位使用費收費標準,保障消費者使用安全及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另上述9處公有零售市場建築物均於111年底前陸續完成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發布單位: 苗栗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苗栗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消費者保護,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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