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部分鄉鎮公所未整合需求辦理同質性小額採購案件,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屏東縣鹽埔鄉等6個鄉鎮公所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小額採購案件,經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採購標的多屬工程設計監造、路面改善等具同質性之採購案件,未整合需求辦理即逕洽廠商採購,經函請檢討改善,已採開口契約或以共同供應契約方式辦理,維護採購公平合理。
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然而,審計室於111年3月查核發現,屏東縣鹽埔鄉等6鄉鎮公所110年度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案件,採購標的多屬工程設計監造、路面改善、欄杆工程、路燈設備及車輛保養維修等具共通性之零星工程或重複性採購,採購程序係簽請鄉鎮長核准後,未經公告程序由承辦人逕洽廠商辦理採購,該等案件金額小且件數多,各該公所未針對有「預見可能性」同質性之小額採購案件整合需求辦理採購,或透過共同供應契約或審酌以開口契約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以維護採購公平合理,並節省行政程序,增進採購效益,審計室遂於111年9月函請鹽埔鄉等6個鄉鎮公所積極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鹽埔、里港、九如、滿州、泰武、潮州等6個鄉鎮公所自112年起已採開口契約或透過共同供應契約方式辦理,除提供公平公開之採購環境,有效提升小額採購案件執行效率外,並發揮規模採購之經濟效益。
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然而,審計室於111年3月查核發現,屏東縣鹽埔鄉等6鄉鎮公所110年度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案件,採購標的多屬工程設計監造、路面改善、欄杆工程、路燈設備及車輛保養維修等具共通性之零星工程或重複性採購,採購程序係簽請鄉鎮長核准後,未經公告程序由承辦人逕洽廠商辦理採購,該等案件金額小且件數多,各該公所未針對有「預見可能性」同質性之小額採購案件整合需求辦理採購,或透過共同供應契約或審酌以開口契約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以維護採購公平合理,並節省行政程序,增進採購效益,審計室遂於111年9月函請鹽埔鄉等6個鄉鎮公所積極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鹽埔、里港、九如、滿州、泰武、潮州等6個鄉鎮公所自112年起已採開口契約或透過共同供應契約方式辦理,除提供公平公開之採購環境,有效提升小額採購案件執行效率外,並發揮規模採購之經濟效益。
發布單位:
屏東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屏東縣各鄉鎮市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政府採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