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部分運動場館AED管理員尚未完成相關訓練課程,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臺中市政府運動局(下稱運動局)為提供民眾安心友善運動環境,於市有運動場館設置緊急救護設備,經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運動場館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下稱AED)管理員未完成相關訓練,經函請檢討改善,已督促管理員依規定完成相關訓練課程,以保障民眾生命安全。
審計處指出,依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設置AED場所應指定管理員,負責AED之管理;管理員應接受並完成心肺復甦術及AED相關訓練,並每2年接受複訓1次。
然而,審計處於110年11月查核發現,運動局於109年2月間在所轄131處運動場館新增設置44臺AED設備,惟截至110年11月底止,其中21處運動場館之AED設備管理員尚未依上開規定完成心肺復甦術及AED相關訓練,影響緊急救護能力,審計處遂於111年2月函請運動局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後續改善情形,運動局已於111年2月督促上開21處運動場館之AED管理員參加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辦理之相關訓練課程,均於111年9月底前依規定完成相關訓練並取得訓練認證,另督促其他設有AED設備之運動場館,允應注意辦理,以提升運動場域緊急救護能力,保障民眾生命安全。
審計處指出,依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設置AED場所應指定管理員,負責AED之管理;管理員應接受並完成心肺復甦術及AED相關訓練,並每2年接受複訓1次。
然而,審計處於110年11月查核發現,運動局於109年2月間在所轄131處運動場館新增設置44臺AED設備,惟截至110年11月底止,其中21處運動場館之AED設備管理員尚未依上開規定完成心肺復甦術及AED相關訓練,影響緊急救護能力,審計處遂於111年2月函請運動局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後續改善情形,運動局已於111年2月督促上開21處運動場館之AED管理員參加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辦理之相關訓練課程,均於111年9月底前依規定完成相關訓練並取得訓練認證,另督促其他設有AED設備之運動場館,允應注意辦理,以提升運動場域緊急救護能力,保障民眾生命安全。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中市政府運動局
施政主題細項:
體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