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O-112-02 高雄市無自來水山區設置供水設施災後復建及使用管理情形專案審計報告
自來水工程為現代化都市重要公共基礎建設,其引輸系統之良窳,影響人民生活品質、經濟環境。前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現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中央原民會)為協助解決高雄市無自來水山區供水問題,補助茂林、桃源及那瑪夏等3個行政區設置14處簡易自來水供水系統(下稱簡水系統),各簡水系統於98至99年間因莫拉克及凡那比颱風造成嚴重損壞,經中央原民會、高雄市政府、前高雄縣茂林、桃源及那瑪夏等3鄉(現高雄市茂林、桃源及那瑪夏區,下稱茂林、桃源及那瑪夏區)陸續投入經費合計1億7,687餘元辦理簡水系統災後復建、改善及管理維護。惟茂林、桃源、那瑪夏等3區公所對於經管簡水系統之多項淨水設備,間有棄置毀壞、閒置未利用,或減損使用效益情形;茂林及桃源區公所未督同管委會改善飲用水水質,復未落實藥劑管制;那瑪夏區公所未考量設有自來水淨水廠部落辦理簡水系統之必要性,致水資源設施重複配置等情事。審計機關職司政府財務效能之考核,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下稱高雄市審計處)為瞭解高雄市無自來水山區設置供水設施災後復建及使用管理情形,經規劃辦理專案調查發現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爰依審計法第6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函請高雄市市長、高雄市茂林、桃源及那瑪夏等3區區長查明妥適處理,並報告監察院。經高雄市審計處賡續追蹤後續改善結果,高雄市政府已督促各該區公所檢討改進,並編列預算修復相關設施,及強化各項財物、水質之管理,以提升供水系統自主營運量能,確保在地居民用水安全衛生。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高雄市政府及高雄市茂林、桃源及那瑪夏區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水利、行政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