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補助部分民間團體辦理各項社會福利活動與社會福利政策未盡相符,審計機關促請改善並提供查核意見予監察院,業經監察院糾正
桃園市政府訂定「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結合民間團體及機構推展各項社會福利服務。經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桃園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下稱桃園市公彩基金)補助部分民間團體辦理各項社會福利活動與社會福利政策未盡相符,經函請檢討改善,並提供查核意見予監察院,嗣經該院糾正桃園市政府。
審計處指出,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6條,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益彩券盈餘運用原則第1點、第3點之規定,該盈餘係專供社會福利使用,應以政府辦理社會保險、福利服務、社會救助、國民就業、醫療保健之業務為限,並應善加運用於創新性與實驗性項目,具實質擴充社會福利功能,且為照顧弱勢民眾基本尊嚴之必要支出。桃園市政府依「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109年以桃園市公彩基金補助民間團體辦理社會福利活動經費計6,758萬餘元。
然而,審計處於109年11月查核發現,桃園市公彩基金補助部分民間團體辦理體育文康、圍棋比賽、宗教祭祖、文化及博覽會等活動,與規定互有扞格,且與社會福利政策未盡相符,其中不乏補助財力充裕之宗親會、同鄉會、校友會與國際同濟會及青年商會等社會團體,此外,專案核定補助項目欠乏一致標準,且逾5成補助屬餐飲紀念品性質等情事。審計處遂於110年2月函請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檢討改善,相關查核結果並揭露於109年度桃園市總決算審核報告,嗣經監察院立案調查,於111年12月12日公告糾正桃園市政府(詳監察院公報第3304期)。
審計處指出,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6條,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益彩券盈餘運用原則第1點、第3點之規定,該盈餘係專供社會福利使用,應以政府辦理社會保險、福利服務、社會救助、國民就業、醫療保健之業務為限,並應善加運用於創新性與實驗性項目,具實質擴充社會福利功能,且為照顧弱勢民眾基本尊嚴之必要支出。桃園市政府依「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109年以桃園市公彩基金補助民間團體辦理社會福利活動經費計6,758萬餘元。
然而,審計處於109年11月查核發現,桃園市公彩基金補助部分民間團體辦理體育文康、圍棋比賽、宗教祭祖、文化及博覽會等活動,與規定互有扞格,且與社會福利政策未盡相符,其中不乏補助財力充裕之宗親會、同鄉會、校友會與國際同濟會及青年商會等社會團體,此外,專案核定補助項目欠乏一致標準,且逾5成補助屬餐飲紀念品性質等情事。審計處遂於110年2月函請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檢討改善,相關查核結果並揭露於109年度桃園市總決算審核報告,嗣經監察院立案調查,於111年12月12日公告糾正桃園市政府(詳監察院公報第3304期)。
發布單位: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桃園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社會福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