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菸(煙)害防制業務尚待策進,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屏東縣政府衛生局(下稱衛生局)辦理菸(煙)害防制業務,經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相關自治條例遲未公布施行,且縣內多數電子煙業者營業地點鄰近學校,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強化行政管制作為,並制定公布屏東縣煙品危害防制自治條例,維護民眾健康。
審計室指出,衛生局鑑於青少年使用新興菸品有成長趨勢,為防制煙品危害及維護縣民健康,邀集教育、警政、法制等機關單位及專家學者,共同研擬屏東縣煙品危害防制自治條例草案送請屏東縣議會審議,並經縣議會於110年9月議決通過。
然而,審計室於111年4月查核發現,屏東縣煙品危害防制自治條例草案經屏東縣議會議決後,衛生局陸續於110年9、10月及111年1月陳報衛生福利部,因部分條文與中央定義未合,遲未獲核定;又查屏東縣電子煙業者營業地點位於學校周圍500公尺內者逾8成,不利青少年菸(煙)害防制,審計室遂於111年6月函請衛生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衛生局於111年6月20日訂定菸害防制喬裝測試流程,強化禁售菸品予未滿18歲者及學校菸(煙)害防制工作,並對學校周圍電子煙業者提高稽查輔導頻率,自111年起由每年稽查2次增加為3次。屏東縣煙品危害防制自治條例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11年7月15日核定,屏東縣政府於同年8月8日公布,並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
審計室指出,衛生局鑑於青少年使用新興菸品有成長趨勢,為防制煙品危害及維護縣民健康,邀集教育、警政、法制等機關單位及專家學者,共同研擬屏東縣煙品危害防制自治條例草案送請屏東縣議會審議,並經縣議會於110年9月議決通過。
然而,審計室於111年4月查核發現,屏東縣煙品危害防制自治條例草案經屏東縣議會議決後,衛生局陸續於110年9、10月及111年1月陳報衛生福利部,因部分條文與中央定義未合,遲未獲核定;又查屏東縣電子煙業者營業地點位於學校周圍500公尺內者逾8成,不利青少年菸(煙)害防制,審計室遂於111年6月函請衛生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衛生局於111年6月20日訂定菸害防制喬裝測試流程,強化禁售菸品予未滿18歲者及學校菸(煙)害防制工作,並對學校周圍電子煙業者提高稽查輔導頻率,自111年起由每年稽查2次增加為3次。屏東縣煙品危害防制自治條例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11年7月15日核定,屏東縣政府於同年8月8日公布,並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
發布單位:
屏東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屏東縣政府衛生局
施政主題細項:
醫療保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