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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部分條文未臻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臺北市政府(下稱北市府)為利所屬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履約有所準據,訂頒北市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下稱府約範本) ,經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北市立動物園(下稱動物園)辦理設施更新工程與廠商發生爭議訴訟,因採用府約範本之部分契約條文,對廠商顯失公平遭最高法院判決無效定讞,事後卻未報請北市府修正,經函請該府檢討改善,已建立通報機制,並修正府約範本相關規定,維護廠商應有權益。
審計處指出,北市府為利所屬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履約程序有所準據,訂頒府約範本,其中第22條第2款第4目規定(下稱第22條條文),廠商履約須機關之作為始能完成,而機關不作為致廠商無法施工,期間逾6個月者,廠商得催告機關履行協力義務,使其得以繼續施工;如機關逾14日仍無法同意繼續施工時,廠商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然而,審計處於110年12月查核發現,動物園99年11月採用府約範本辦理「鳥園大鳥籠、水鳥池網籠更新工程」,執行過程因履約爭議無法施工,廠商爰向該園提起求償訴訟,案經最高法院於107年12月判決略以,第22條條文不當限制廠商行使契約解除權,對廠商顯失公平,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為無效定讞。惟該園並未通報北市府修正府約範本,影響該府所屬機關後續簽訂工程契約之廠商權益,審計處遂於111年1月函請北市府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該府已於111年2月訂頒「辦理採購與廠商訴訟涉及本府採購範本或法令修正通報表」,函知所屬機關爾後類似情事應進行通報;另於111年4月28日修正府約範本第22條條文,規定廠商履約需機關之作為始能完成,而機關不作為時,廠商得自行訂定相當期限催告機關;機關不於期限內為其作為者,廠商得通知終止或解除契約。經統計截至111年底止,適用上述契約條文之工程採購案件共計959件次,確保北市府所屬機關工程採購契約條文之公平合理性。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北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公共工程,政府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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