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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烏來區公所辦理道路橋梁設施維護等工程未落實履約管理,致生廠商轉包情事,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新北市烏來區道路附屬設施維護工程
新北市烏來區道路附屬設施維護工程
新北市烏來區公所(下稱烏來公所)於108至110年因應天然災害造成道路橋梁、農路等基礎設施損壞及阻礙交通之緊急搶修(通)需求,辦理道路橋梁及附屬設施維護、道路治山防災及農路綠美化等工程採購案,經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該公所未落實辦理工程履約管理,致得標營造廠商派遣之工地負責人為其他營造業負責人,涉有違反契約規定不得轉包之情事,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將違約轉包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沒收保固保證金,嗣後將加強審核承商送審資料,防止轉包情事再次發生。
審計處指出,烏來公所於108至110年以公開招標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108年度烏來區道路橋梁及附屬設施維護工程」等5件工程採購案,均由同一營造廠商得標,該等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橋梁附屬設施維護、農路綠美化維養、災後道路緊急搶通、小型零星工程及治山防災等,決標金額總計1,648萬餘元,工程契約均規定不得轉包之主要部分為「屬營造業法第3條第1款之營繕工程,且乙方為營造業者,其主要部分包括:工地主任、工地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安全衛生人員均應為乙方僱用之人員」。
然而,審計處於111年1月查核發現,得標營造廠商派遣之工地負責人,為另一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涉有違約轉包之情事,該公所及監造單位審查(核)得標廠商提報之施工品質計畫書,未察其派遣之工地負責人非其僱用之人員,即審查通過,未能落實履約管理,審計處遂於111年2月函請烏來公所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烏來公所已於111年9月14日將違約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期間自111年9月15日至12月14日,並於111年12月15日沒收尚在保固期間案件之保固保證金,及扣罰監造單位審查承商送審資料不實之懲罰性違約金,後續將加強審核承商送審資料,落實履約管理作業,防止轉包情事再次發生。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新北市烏來區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公共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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