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中山一、二路共同管道經費收繳及維護管理作業情形未盡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基隆市政府(下稱市政府)辦理「中山一、二路道路拓寬工程(基隆港西高架道路拆除替代道路)-共同管道工程」(下稱共同管道工程),經審計部臺灣省基隆市審計室查核發現,市政府未督促參與共同管道建設機關(構)繳交應分攤之建設及管理經費與研訂巡檢計畫,經函請檢討改善,各該機關已繳交相關經費5,743萬餘元,並研訂加強巡檢措施,共同維護管道安全。
審計室指出,依共同管道法及基隆市共同管道管理維護辦法規定,建設經費由該府及參與建設管線事業機關(構)共同負擔,管線事業機關(構)並應訂定專業設置維護規範及定期巡檢計畫。市政府自99年間起辦理共同管道工程,總長約1.8公里,預計建設經費5億6,222萬餘元,工程於109年12月28日驗收合格,前開經費由該府及參與建設之台灣自來水公司等共同負擔,並已陸續收繳完成。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3月查核發現,共同管道工程實際總建設經費為7億3,674萬餘元,較原預算額度超支1億7,452萬餘元部分,市政府未依上開規定向參與建設之管線事業機關(構)收繳,且未督促各該機關(構)訂定共同管道專業設置維護規範及擬具定期巡檢計畫,審計室爰於110年6月1日函請市政府注意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市政府業核算超支部分台灣自來水公司等機關(構)應負擔相關建設及管理經費為1億2,792萬餘元。截至111年底止,已收繳5,743萬餘元,並列管於本(112)年度追收餘款7,048萬餘元,相關機關(構)並已陸續訂定期巡檢計畫及專業設置維護規範,以共同維護管道安全。
審計室指出,依共同管道法及基隆市共同管道管理維護辦法規定,建設經費由該府及參與建設管線事業機關(構)共同負擔,管線事業機關(構)並應訂定專業設置維護規範及定期巡檢計畫。市政府自99年間起辦理共同管道工程,總長約1.8公里,預計建設經費5億6,222萬餘元,工程於109年12月28日驗收合格,前開經費由該府及參與建設之台灣自來水公司等共同負擔,並已陸續收繳完成。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3月查核發現,共同管道工程實際總建設經費為7億3,674萬餘元,較原預算額度超支1億7,452萬餘元部分,市政府未依上開規定向參與建設之管線事業機關(構)收繳,且未督促各該機關(構)訂定共同管道專業設置維護規範及擬具定期巡檢計畫,審計室爰於110年6月1日函請市政府注意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市政府業核算超支部分台灣自來水公司等機關(構)應負擔相關建設及管理經費為1億2,792萬餘元。截至111年底止,已收繳5,743萬餘元,並列管於本(112)年度追收餘款7,048萬餘元,相關機關(構)並已陸續訂定期巡檢計畫及專業設置維護規範,以共同維護管道安全。
發布單位:
基隆市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基隆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電信通訊、公共工程、行政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