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國民運動中心未於國民體育日開放各類運動設施供民眾免費使用,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雲林縣政府辦理國民運動中心委託營運案,經審計部臺灣省雲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運動中心未於每年9月9日國民體育日提供所有運動設施供民眾免費使用,經函請檢討改善,110及111年度國民體育日已開放運動中心各類設施提供民眾免費使用,鼓勵民眾參與體育活動。
審計室指出,雲林縣國民運動中心設施包括體適能健身房、游泳池、綜合球場及攀岩場等,雲林縣政府以推展全民運動為目標,於105年2月1日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招商方式(OT)委託民間機構營運,契約至113年7月1日止,嗣經民間機構投資2,250萬元,於108年7月開始營運。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3月查核發現,國民體育法第6條規定,為鼓勵國民參與體育活動,明定每年9月9日為國民體育日,政府之公共運動設施應免費開放供民眾使用。惟雲林縣政府委託民間機構經營雲林縣國民運動中心,於108及109年度公告國民體育日免費開放使用之運動設施,僅體適能健身房及游泳池2項,綜合球場及攀岩場等設施未提供民眾免費使用,審計室遂於110年4月函請雲林縣政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雲林縣政府已督促民間機構於每年9月9日國民體育日免費開放運動中心之各類運動設備供民眾使用,並加強宣導,110及111年度國民體育日合計提供2,262人次免費使用,以鼓勵國民參與體育活動,落實運動99健康久久的全民運動精神。
審計室指出,雲林縣國民運動中心設施包括體適能健身房、游泳池、綜合球場及攀岩場等,雲林縣政府以推展全民運動為目標,於105年2月1日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招商方式(OT)委託民間機構營運,契約至113年7月1日止,嗣經民間機構投資2,250萬元,於108年7月開始營運。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3月查核發現,國民體育法第6條規定,為鼓勵國民參與體育活動,明定每年9月9日為國民體育日,政府之公共運動設施應免費開放供民眾使用。惟雲林縣政府委託民間機構經營雲林縣國民運動中心,於108及109年度公告國民體育日免費開放使用之運動設施,僅體適能健身房及游泳池2項,綜合球場及攀岩場等設施未提供民眾免費使用,審計室遂於110年4月函請雲林縣政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雲林縣政府已督促民間機構於每年9月9日國民體育日免費開放運動中心之各類運動設備供民眾使用,並加強宣導,110及111年度國民體育日合計提供2,262人次免費使用,以鼓勵國民參與體育活動,落實運動99健康久久的全民運動精神。
發布單位:
雲林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雲林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體育、促進民間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