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綠島鄉公所設置之避難收容處所結構存有安全疑慮及簽訂天然災害救災物資供應合約書部分內容未臻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臺東縣綠島鄉公所(下稱綠島鄉公所)設置避難收容處所及民生物資儲備管理作業,經審計部臺灣省臺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綠島鄉公所轄管中寮社區活動中心避難收容處所之結構存有安全疑慮,恐影響災難發生時緊急安置人員安全,又簽訂之天然災害救災物資供應合約書部分內容未臻周妥,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取消該活動中心做為避難收容處所並於衛生福利部社政防救災整合平臺(下稱社政防救災整合平臺)更新資料,及重新簽訂契約。
審計室指出,政府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以確保人民生命等,制定災害防救法。依據該法第4條規定,鄉(鎮、市)公所應依地方制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災害防救自治事項;復依直轄市、縣(市)危險區域(村里、部落)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民生物資儲存作業要點範例第2點第1項第4款規定,運用開口契約輔助相關民生物資備災者,應於契約內明定廠商不得以其因位於受災區內而影響履約任務。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4月查核發現,綠島鄉公所共規劃8處避難收容所,惟其中中寮社區活動中心避難收容處所之結構已存有安全疑慮;另該公所與廠商簽訂「臺東縣綠島鄉公所辦理天然災害救災物資供應合約書」,未明定廠商不得以其因位於受災區內而影響履約任務,核與前開作業要點範例未合,審計室遂於110年6月函請綠島鄉公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綠島鄉公所已於111年間取消前開活動中心做為避難收容處所及於社政防救災整合平臺更新資料,避免發生二次危害,以達到防災及保障災民安全目標,並於重新簽訂合約書時增訂「廠商不得以其因位於受災區內而影響履約任務」之內容,以降低履約風險,確保災民救濟物資之供應。
審計室指出,政府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以確保人民生命等,制定災害防救法。依據該法第4條規定,鄉(鎮、市)公所應依地方制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災害防救自治事項;復依直轄市、縣(市)危險區域(村里、部落)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民生物資儲存作業要點範例第2點第1項第4款規定,運用開口契約輔助相關民生物資備災者,應於契約內明定廠商不得以其因位於受災區內而影響履約任務。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4月查核發現,綠島鄉公所共規劃8處避難收容所,惟其中中寮社區活動中心避難收容處所之結構已存有安全疑慮;另該公所與廠商簽訂「臺東縣綠島鄉公所辦理天然災害救災物資供應合約書」,未明定廠商不得以其因位於受災區內而影響履約任務,核與前開作業要點範例未合,審計室遂於110年6月函請綠島鄉公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綠島鄉公所已於111年間取消前開活動中心做為避難收容處所及於社政防救災整合平臺更新資料,避免發生二次危害,以達到防災及保障災民安全目標,並於重新簽訂合約書時增訂「廠商不得以其因位於受災區內而影響履約任務」之內容,以降低履約風險,確保災民救濟物資之供應。
發布單位:
臺東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臺東縣綠島鄉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地方自治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