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各衛生所委託檢驗所(診所)辦理醫事檢驗單價落差大,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下稱衛生局)所轄37個區衛生所個別辦理臨床醫事檢驗委託服務採購,經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同一檢驗項目存有單價不一,甚有同一家檢驗所(診所)之同項檢驗向不同衛生所收取之檢驗單價不同等情事,經函請檢討改善,已改採集中採購複數決標方式辦理,提供各衛生所擇選優良廠商,降低檢驗費用及減少重複採購作業之時間與人力,提升採購效率。
審計處指出,衛生局為應各衛生所門診醫療及預防保健採檢業務所需,於109年度編列512萬元由各衛生所自行委託檢驗所或診所代為檢驗檢體,並提供檢驗報告,除東區等5區衛生所由衛生局代辦採購外,其餘32區衛生所係自行辦理採購。
然而,審計處於109年9月查核發現,各衛生所委託檢驗所或診所辦理之15項檢驗項目,存有同檢驗項目單價差異介於1.17至6倍之間,甚有同一家檢驗所或診所向不同衛生所收取之檢驗單價亦不同,審計處遂於109年11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衛生局已參考108至110年度各衛生所檢驗費用之平均單價及中央健康保險署給付之檢驗費,訂定各檢驗項目之合理單價,並於110年12月由該局以集中採購複數決標方式,分由3家廠商得標承作,自111年1月起各衛生所可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與廠商進行訂購,減少重複採購作業之時間與人力,並避免各項檢驗費用有數倍價差情事,同年12月28日已完成112年續辦醫事檢驗服務集中採購作業,提升採購效率。
審計處指出,衛生局為應各衛生所門診醫療及預防保健採檢業務所需,於109年度編列512萬元由各衛生所自行委託檢驗所或診所代為檢驗檢體,並提供檢驗報告,除東區等5區衛生所由衛生局代辦採購外,其餘32區衛生所係自行辦理採購。
然而,審計處於109年9月查核發現,各衛生所委託檢驗所或診所辦理之15項檢驗項目,存有同檢驗項目單價差異介於1.17至6倍之間,甚有同一家檢驗所或診所向不同衛生所收取之檢驗單價亦不同,審計處遂於109年11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衛生局已參考108至110年度各衛生所檢驗費用之平均單價及中央健康保險署給付之檢驗費,訂定各檢驗項目之合理單價,並於110年12月由該局以集中採購複數決標方式,分由3家廠商得標承作,自111年1月起各衛生所可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與廠商進行訂購,減少重複採購作業之時間與人力,並避免各項檢驗費用有數倍價差情事,同年12月28日已完成112年續辦醫事檢驗服務集中採購作業,提升採購效率。
發布單位:
臺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施政主題細項:
醫療保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