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部分農地(舍)已移作他用,仍予課徵田賦或以優惠稅率核課房屋稅及地價稅,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下稱稅務局)辦理地價稅及房屋稅稽徵作業,經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農地(舍)已移作他用仍予課徵田賦或以優惠稅率核課房屋稅及地價稅,經促請檢討改善,已釐正稅籍資料,並依法補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計4,744萬餘元,以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處指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財政部79年6月18日台財稅第790135202號函釋,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在依法辦理變更用地編定或使用分區前,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另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
然而,審計處於110年12月查核發現,稅務局辦理110年度地價稅及房屋稅稽徵作業,核有部分課徵田賦之農地,供作商業或製造業等非農業使用;部分農舍擅自興建或增建供工廠使用,或已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仍予課徵田賦或以優惠稅率核課房屋稅及地價稅等情事,審計處遂於111年3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1年11月底止,稅務局已完成清查及釐正相關稅籍資料,補徵地價稅939件,金額3,103萬餘元、房屋稅202件,金額1,641萬餘元,該局嗣後將加強轄內房屋稅與地價稅稅籍清查作業,以維護租稅公平及健全財政。
審計處指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財政部79年6月18日台財稅第790135202號函釋,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在依法辦理變更用地編定或使用分區前,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另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
然而,審計處於110年12月查核發現,稅務局辦理110年度地價稅及房屋稅稽徵作業,核有部分課徵田賦之農地,供作商業或製造業等非農業使用;部分農舍擅自興建或增建供工廠使用,或已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仍予課徵田賦或以優惠稅率核課房屋稅及地價稅等情事,審計處遂於111年3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1年11月底止,稅務局已完成清查及釐正相關稅籍資料,補徵地價稅939件,金額3,103萬餘元、房屋稅202件,金額1,641萬餘元,該局嗣後將加強轄內房屋稅與地價稅稅籍清查作業,以維護租稅公平及健全財政。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