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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焚化廠之營運監督及回饋金管理機制未臻健全,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臺東縣焚化廠營運相關自治條例
臺東縣焚化廠營運相關自治條例
臺東縣政府(下稱縣府)辦理臺東縣垃圾焚化廠興建及營運計畫,經審計部臺灣省臺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縣府未依原定期程完成營運監督及回饋金管理相關規定之訂修,經函請研謀改善,已訂定及修正相關規定,有助健全焚化廠營運後之監督及回饋金管理機制,並促進政府資訊公開透明。
審計室指出,臺東縣焚化廠前經行政院於101年11月同意為備用設施迄未營運,然該縣公有垃圾衛生掩埋場計有13處,其中8處已飽和或曾發生火災而無法使用,其餘5處將陸續飽和,處理量能逐年減少,為避免發生垃圾無處去之窘境,縣府於108年7月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爭取經費5.63億元,辦理臺東縣廢棄物能資源中心效能提升計畫,改善並重新啟用臺東縣焚化廠,預計111年上半年試俥。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4月查核發現,縣府規劃於焚化廠營運前成立操作營運監督委員會,監督該廠回饋計畫、綠化工作及二次公害防治等事項,並於109年下半年先完成相關規定之訂修,惟未依原訂期程完成,有影響日後營運之虞,審計室遂於110年5月函請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府於111年3月進行焚化廠設備試俥,預計於112年2月啟用營運,初估營運後每年回饋金約1,600萬元,將專款專用補助臺東市民家戶水電費,並於111年5月23日訂定臺東縣垃圾焚化廠營運階段回饋金管理運用辦法,及於111年5月30日修正臺東縣垃圾焚化廠操作營運監督委員會設置要點,該委員會並召開會議執行焚化廠試俥期間污染防治之監督,健全焚化廠之監督及回饋金管理機制,並促進政府資訊公開透明。
發布單位: 臺東縣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東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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