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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經管未開闢停車場用地未臻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高雄市楠梓區未開闢停車場土地遭占用
高雄市楠梓區未開闢停車場土地遭占用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下稱交通局)轄管未開闢停車場用地管理情形,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土地遭長期占用卻未依法排除、或未及時發現被占用、或土地使用補償金請求權罹於時效等,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訂定巡查作業程序及加強內部教育訓練,以健全公產管理,維護市府權益。
審計處指出,依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及高雄市政府處理被占用市有不動產作業要點等規定,公用財產應依預定計畫、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市有不動產被占用者,管理機關應向占用人追收自開徵日起前5年之使用補償金。交通局為健全轄管停車場用地管理作業,每年訂定財產及非消耗物品盤點實施計畫,依計畫實施土地勘查、現場拍照及記錄使用現況。
然而,審計處於109年11月及110年3月間查核發現,部分停車場用地長期遭占用尚未依法排除;或遭搭建違章建築作營業使用,交通局未及時發現並依法妥處;或占用人積欠使用補償金,經取得債權憑證,惟未積極查調占用人財產及所得資料,致請求權罹於時效,影響市府權益,審計處遂於110年2、5月函請交通局研謀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交通局為有效維護管理未開闢停車場之用地,於111年4月訂定「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維護管理市有未開闢停車場用地巡查作業程序」。截至111年底止,已巡查未開闢停車場用地52筆,遭占用之停車場用地均已向占用人追溯收取土地使用補償金計45萬餘元,及加強內部教育訓練,以健全公產管理,維護市府權益。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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