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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所訂稅賦未臻合理,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率
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率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下稱稅務局)制定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下稱徵收自治條例),依法稽徵房屋稅,經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對於非自住之其他供住家用者,無論持有戶數,皆採行單一稅率稽徵基礎,稅賦未臻合理,且難以落實居住正義,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修正徵收自治條例,改採差別稅率課稅。
審計處指出,政府為擴大自用住宅與非自用住宅稅率差距,提高房屋持有成本,抑制房產炒作,並保障自住權益,於103年6月4日修正房屋稅條例,將自住房屋與非自住房屋採稅率分離,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稅率為其房屋現值1.2%;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1.5%,最高不得超過3.6%,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桃園市房屋稅依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規定,採單一稅率2.4%課徵。
然而,審計處於110年12月查核發現,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統計,桃園市108至110年度房屋持有戶數3戶以上者,由24,299人增加至25,581人,顯示非自用住宅之持有戶數持續增加;再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網站公告之住宅價格指數,桃園市自108年第1季之103.72,上升至110年第4季之120.64,為六都第3名,亦顯轄內房價逐步提高,且持有人愈趨集中,採行單一稅率(2.4%)稽徵基礎,未臻合理,審計處遂於110年3月函請研謀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稅務局已修正徵收自治條例,經議會審議通過,並於111年7月1日實施,對持有6戶以上之非自住房屋者,由原單一稅率(2.4%),改採差別稅率(3.6%)課稅,促進轄內房屋稅賦之合理性,落實宜居城市之願景。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地方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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