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新竹縣橫山鄉大肚村簡易自來水供水設施長期閒置,經審計部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

新竹縣橫山鄉大肚村簡易自來水供水設施
新竹縣橫山鄉大肚村簡易自來水供水設施
新竹縣政府暨新竹縣橫山鄉公所(下稱橫山鄉公所)辦理大肚村簡易自來水設施改善工程及使用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新竹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完工後移交接管作業陷於停滯,相關供水設施長期閒置,遲未能發揮原預期效益,且疏於維護管理,肇致設施逐漸損壞,經陳報監察院,業經該院糾正新竹縣政府及橫山鄉公所。
審計室指出,新竹縣橫山鄉大肚村民生用水係由簡易自來水設施供水,由當地居民組成大肚村簡易自來水廠管理委員會(下稱大肚水廠管委會)負責營運管理,考量原有蓄水池年久失修有漏水及安全之虞,爰提出改善工程計畫書,經橫山鄉公所轉送新竹縣政府審核後,陳報經濟部水利署申請補助,核定總經費2,650萬元,由橫山鄉公所負責工程執行,於103年底完工驗收,結算金額2,313萬餘元。
然而,審計室於108年6月查核發現,橫山鄉公所對於大肚水廠管委會所提新設蓄水池安全疑慮及已施作設施有多處待改善事項,未積極釐清及加強溝通,致移交接管進度停滯不前,且在完工後未完成移交接管前,未善盡管理養護之責,相關設施長期閒置逐漸損壞;又新竹縣政府未嚴謹審查大肚水廠管委會提報供水工程改善計畫書內容,衍生完工後移交接管紛爭,亦未積極督促橫山鄉公所加強溝通協調,容任紛爭久拖不決,補助地方公共建設遲未能發揮預期效益。經審計室於109年9月26日依審計法第6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函請新竹縣縣長查明妥處,惟新竹縣政府仍未針對審計室所提意見妥適改善,乃報經審計部於111年3月25日依審計法第20條規定陳報監察院核辦,經監察院立案調查,業於111年10月7日公告糾正新竹縣政府及橫山鄉公所 (詳監察院公報第3298期) 。
發布單位: 新竹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新竹縣政府、新竹縣橫山鄉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公共工程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