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O-111-11 新竹市垃圾焚化處理及底渣再利用情形專案審計報告
新竹市政府及環境保護局經管新竹市垃圾資源回收廠(下稱新竹市垃圾焚化廠)1座,係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興建,金額35億餘元,89年度驗收完成,自90年2月起委外操作管理,以妥適處理新竹市及鄰近市縣地區之垃圾(廢棄物)。審計機關本於落實國際最高審計機關組織(INTOSAI)所揭示「審計機關應被視為對民眾生活產生正面影響之機關」之理念,將民生議題及社會關注之施政項目列為查察重點,審計部臺灣省新竹市審計室為瞭解新竹市垃圾(廢棄物)清除處理費收支、焚化處理及底渣再利用情形,於106至107年間派員調查發現,新竹市代清除處理垃圾收入未合理反映成本,垃圾焚化實際平均熱值高於設計熱值,降低可焚化處理量,且垃圾焚化底渣未再利用,未符合環保政策等情事,經促請新竹市政府及環境保護局研謀改善,業獲該府(局)參採修正新竹市代清除處理廢棄物自治條例,提高收費標準,合理反映成本與增加收入,有利營運衡平永續經營,且以價制量抑制垃圾熱值上升,提升垃圾處理量能,並爭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款推動垃圾焚化底渣再利用計畫,維護環境永續發展。
發布單位:
新竹市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新竹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環境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