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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部分公所訂定公有骨灰(骸)存放設施相關作業規範未盡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整理自苗栗縣政府提供資料
整理自苗栗縣政府提供資料
苗栗縣頭份市等8個鄉鎮市公所訂定之公有骨灰(骸)存放設施費用收取標準,經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造橋鄉等5個公所訂定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或收費標準,其免費對象尚未納列各市縣政府列冊之低收入戶,經函請檢討改善,已修正相關作業規範,落實政府強化弱勢群體經濟安全照顧服務。
審計室指出,殯葬管理條例第21條之1規定,各市縣政府列冊各款、各類之低收入戶,使用鄉鎮市所經營之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苗栗縣政府於109年8月26日公布之苗栗縣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提供低收入戶免費使用標準第2條規定,免費使用對象為各市縣政府列冊各款、各類死亡之低收入戶。
然而,審計室於109年9月查核發現,造橋鄉等5個公所規範之公有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使用對象,僅限於各該鄉鎮當年度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死亡者,或係依照收費標準之50%(外鄉鎮市民則採8折)收費,均未符合上開規定,審計室遂於109年11月函請苗栗縣政府督促各該公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造橋鄉等5個公所已分別於110年4月至111年1月間修正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或收費標準,增(修)訂經各市縣政府當年度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使用各該鄉鎮經營之公有骨灰(骸)存放設施,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落實政府強化弱勢群體經濟安全照顧服務。
發布單位: 苗栗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苗栗縣5個鄉鎮市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社會福利、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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