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某學校辦理設備改善採購審標作業欠嚴謹,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新北市某學校辦理「108年樂水館降溫及加熱系統設備改善採購案」,經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疑有廠商圍標之嫌,經函送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查辦。嗣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緩起訴處分書,針對該校審標作業欠嚴謹及是否向違法廠商追繳押標金,函請學校研謀改善,業加強採購審標作業,並向違法廠商追回押標金,以匡正採購秩序。
審計處指出,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及第7款規定,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及投標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等情,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開標後發現者,應不予決標;同法第51條規定,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
然而,審計處於109年4月查核發現,上開採購案於108年6月4日開標結果,計有3家廠商投標,惟不同投標廠商間有投標文件繕寫筆跡雷同、地址相同等異常關聯等情,疑涉圍標情事,經於109年6月函送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查辦;又學校於審查廠商投標文件時,未注意不同廠商間之投標文件有異常關聯情事,依招標文件規定應判定為不合格標,仍審查通過,核有審標作業疏失。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5月25日偵查終結,3家投標廠商負責人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予以緩起訴處分。嗣審計處據該緩起訴處分書,針對學校審標時未注意廠商間有無異常關聯情事之作業疏失,及是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向違法廠商追繳押標金等情,於111年8月函請學校研謀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該校已於審標作業時加強注意投標廠商間有無異常關聯情事,及將該案審標作業疏失列為宣導案例,防止類似案件再次發生,並於111年10月12日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向3家違法廠商追回押標金合計30萬元,以匡正採購秩序。
審計處指出,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及第7款規定,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及投標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等情,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開標後發現者,應不予決標;同法第51條規定,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
然而,審計處於109年4月查核發現,上開採購案於108年6月4日開標結果,計有3家廠商投標,惟不同投標廠商間有投標文件繕寫筆跡雷同、地址相同等異常關聯等情,疑涉圍標情事,經於109年6月函送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查辦;又學校於審查廠商投標文件時,未注意不同廠商間之投標文件有異常關聯情事,依招標文件規定應判定為不合格標,仍審查通過,核有審標作業疏失。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5月25日偵查終結,3家投標廠商負責人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予以緩起訴處分。嗣審計處據該緩起訴處分書,針對學校審標時未注意廠商間有無異常關聯情事之作業疏失,及是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向違法廠商追繳押標金等情,於111年8月函請學校研謀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該校已於審標作業時加強注意投標廠商間有無異常關聯情事,及將該案審標作業疏失列為宣導案例,防止類似案件再次發生,並於111年10月12日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向3家違法廠商追回押標金合計30萬元,以匡正採購秩序。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新北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政府採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