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部分機關受贈現金或財物管理作業未臻完善,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高雄市所轄各機關接受私人或團體捐贈現金或財物作為指定用途使用或協助業務推行情形,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機關受贈現金或財物,未依規定開立收據或辦理公開徵信,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補開收據並上網徵信,增進捐贈資源運用之公開透明。
審計處指出,為有效管理勸募行為,衛生福利部制定公益勸募條例、社會救助法及其施行細則等,明訂政府機關受贈財物,應開立收據、定期辦理公開徵信、依指定用途使用,並應於年度終了2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
然而,審計處於110年8、9月及111年4月間查核發現,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都市發展局、警察局及部分區公所接受外界捐贈,有未開立收據、未於規定期限辦理公開徵信、未於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函報上級機關備查等情,又大樹區公所辦理春節慰問活動接受各界捐贈現金,未及時依指定用途全數轉發低收入戶,致歷年尚未轉發之善款逐年累增至近百萬元,未能發揮善款效益,審計處遂於110年10、11月及111年6月分別函請各該機關研謀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各該機關已於110年12月至111年9月間於機關網站辦理受贈現金或財物公開徵信,並補開收據及函報上級機關備查,另大樹區公所111年度春節慰問由往年每一低收入戶發放現金1,000元,適度調增至每戶2,000元,發揮社會救助功能,並增進捐贈資源運用公開透明。
審計處指出,為有效管理勸募行為,衛生福利部制定公益勸募條例、社會救助法及其施行細則等,明訂政府機關受贈財物,應開立收據、定期辦理公開徵信、依指定用途使用,並應於年度終了2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
然而,審計處於110年8、9月及111年4月間查核發現,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都市發展局、警察局及部分區公所接受外界捐贈,有未開立收據、未於規定期限辦理公開徵信、未於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函報上級機關備查等情,又大樹區公所辦理春節慰問活動接受各界捐贈現金,未及時依指定用途全數轉發低收入戶,致歷年尚未轉發之善款逐年累增至近百萬元,未能發揮善款效益,審計處遂於110年10、11月及111年6月分別函請各該機關研謀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各該機關已於110年12月至111年9月間於機關網站辦理受贈現金或財物公開徵信,並補開收據及函報上級機關備查,另大樹區公所111年度春節慰問由往年每一低收入戶發放現金1,000元,適度調增至每戶2,000元,發揮社會救助功能,並增進捐贈資源運用公開透明。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高雄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行政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