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捷運中山站(捷2)聯合開發案因權益分配未獲共識影響開發效益,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下稱捷運局)與投資人共同投資興建捷運中山站(捷2)聯合開發大樓,經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因權益分配與投資人協商未獲共識,滋生開發案完工後無法處分利用,經函請檢討後,已完成權益分配及產權登記,相關建物及車位並由捷運局出租中,增加市庫收入。
審計處指出,捷運中山站(捷2)聯合開發大樓,102年6月取得建造執照,106年1月取得使用執照;按開發案行為時「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市有土地參與土地開發權益分配須知」第4點及第9點規定,開發案應以領得建造執照日為調查分析與評估價格之鑑價基準日;土地所有人與投資人間權益分配比例,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按雙方之貢獻成本比率取回等值建物。
然而,審計處於107年10月查核發現,捷運中山站(捷2)聯合開發大樓投資人距鑑價基準日後1年6個月,始正式提送權益分配相關文件,復因未能依原承諾比率進行協商,遲無法達成權益分配共識,肇致市府(公地主)權值約31億元之聯合開發不動產,完工後處於閒置狀態,亦無法分配予參與開發私地主,影響市府及民眾權益,審計處遂於108年1月函請捷運局檢討妥處。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臺北市政府業依權益分配爭議仲裁判斷結果,於109年間分回11戶公有不動產及附屬34席車位,並完成公有不動產產權登記,截至111年9月止,相關公有不動產及附屬車位皆由捷運局辦理出租中,110年至111年9月止共獲租金收入5,358萬餘元,增加市庫收入。
審計處指出,捷運中山站(捷2)聯合開發大樓,102年6月取得建造執照,106年1月取得使用執照;按開發案行為時「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市有土地參與土地開發權益分配須知」第4點及第9點規定,開發案應以領得建造執照日為調查分析與評估價格之鑑價基準日;土地所有人與投資人間權益分配比例,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按雙方之貢獻成本比率取回等值建物。
然而,審計處於107年10月查核發現,捷運中山站(捷2)聯合開發大樓投資人距鑑價基準日後1年6個月,始正式提送權益分配相關文件,復因未能依原承諾比率進行協商,遲無法達成權益分配共識,肇致市府(公地主)權值約31億元之聯合開發不動產,完工後處於閒置狀態,亦無法分配予參與開發私地主,影響市府及民眾權益,審計處遂於108年1月函請捷運局檢討妥處。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臺北市政府業依權益分配爭議仲裁判斷結果,於109年間分回11戶公有不動產及附屬34席車位,並完成公有不動產產權登記,截至111年9月止,相關公有不動產及附屬車位皆由捷運局辦理出租中,110年至111年9月止共獲租金收入5,358萬餘元,增加市庫收入。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