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署規範醫療機構辦理生物醫療廢棄物之巡察稽核及查訪作業未臻周妥,審計部促請改善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為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事業就其委託清理廢棄物之管理是否已盡相當注意義務,爰訂定「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下稱認定準則)以供依循,經審計部查核發現,該認定準則針對生物醫療廢棄物,未明確規範須巡察稽核及查訪等項目,經建請環保署檢討改善,已研擬相關表格範例供醫療機構參考應用,俾使其辦理巡察稽核及查訪作業更臻完善。
審計部指出,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0條規定,事業委託清理其廢棄物,應與受託人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責任;如受託者未妥善清理,且委託事業未盡相當注意義務者,委託事業應與受託者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及環境改善責任。另有關委託事業之相當注意義務之認定要件、注意事項、管理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環保署訂有上述認定準則,供各事業遵循。
然而,審計部查核發現,部分醫療機構委託廠商清除處理生物醫療廢棄物,未依規定頻率進行巡察稽核及查訪作業;又因環保署所訂認定準則並未針對生物醫療廢棄物之巡察稽核紀錄及查訪紀錄,明確規範須巡察稽核及查訪等項目,致不同醫療機構辦理巡察稽核及查訪作業未盡相同,未能確保其已善盡相當注意義務。審計部遂於111年6月函請環保署檢討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環保署已於111年7月13日召開「醫療機構委託清理相當注意義務之巡察及訪查制度研商會議」,並於111年7月20日檢送醫院內部巡察稽核紀錄表及查訪受託清除處理機構紀錄表等參考範例,請各醫師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參考應用,以完善醫療機構辦理生物醫療廢棄物之巡察稽核及查訪作業,確保其善盡相當注意義務,負起連帶清理責任。
審計部指出,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0條規定,事業委託清理其廢棄物,應與受託人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責任;如受託者未妥善清理,且委託事業未盡相當注意義務者,委託事業應與受託者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及環境改善責任。另有關委託事業之相當注意義務之認定要件、注意事項、管理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環保署訂有上述認定準則,供各事業遵循。
然而,審計部查核發現,部分醫療機構委託廠商清除處理生物醫療廢棄物,未依規定頻率進行巡察稽核及查訪作業;又因環保署所訂認定準則並未針對生物醫療廢棄物之巡察稽核紀錄及查訪紀錄,明確規範須巡察稽核及查訪等項目,致不同醫療機構辦理巡察稽核及查訪作業未盡相同,未能確保其已善盡相當注意義務。審計部遂於111年6月函請環保署檢討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環保署已於111年7月13日召開「醫療機構委託清理相當注意義務之巡察及訪查制度研商會議」,並於111年7月20日檢送醫院內部巡察稽核紀錄表及查訪受託清除處理機構紀錄表等參考範例,請各醫師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參考應用,以完善醫療機構辦理生物醫療廢棄物之巡察稽核及查訪作業,確保其善盡相當注意義務,負起連帶清理責任。
發布單位:
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施政主題細項:
環境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