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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茂林區公所辦理疏濬作業採取土石所得收益之運用情形未臻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高屏溪流域濁口溪大津橋下游河段疏濬現場
高屏溪流域濁口溪大津橋下游河段疏濬現場
高雄市茂林區公所(下稱茂林區公所)辦理高屏溪流域濁口溪大津橋下游河段疏濬作業,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疏濬作業採取土石所得之收益,未依規定比率提撥作為水利整治經費,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循預算程序辦理,確保收益回饋運用於當地水利整治相關工作,以保障原鄉地區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審計處指出,經濟部水利署中央管河川局部河段許可地方政府辦理疏濬兼供土石作業要點第2點及第16點規定,地方政府就轄管境內中央管河川,有明顯變遷或大量淤積情形,認有疏濬必要者,得擬具疏濬計畫書核轉該署審查核定後辦理之;疏濬採取土石所得收益,至少應提撥50%作為水利整治相關經費。茂林區公所為確保河川防洪安全,分別於108及109年度辦理高屏溪流域濁口溪大津橋下游河段疏濬作業,並於各該年度編列相關預算2,610萬餘元及4,410萬餘元。
然而,審計處於110年12月查核發現,茂林區公所處理上開疏濬作業採取土石所得收益合計7,727萬餘元,係繳庫統籌運用於各項支出,未依上揭規定提撥至少50%,作為該區水利整治工作專用經費,審計處遂於111年2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茂林區公所考量預算執行量能,已於111年6月辦理第一次追加預算,增編水利整治經費2,004萬餘元,亦將逐年補編相關經費,並列管計畫項目內容,以落實疏濬收益專款專用制度,保障原鄉地區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高雄市茂林區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原住民、公共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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