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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新港鄉公所經管公墓土地於完成遷葬後未積極規劃運用,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嘉義縣新港鄉月眉公墓建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嘉義縣新港鄉月眉公墓建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嘉義縣新港鄉公所(下稱新港鄉公所)經管公墓計17處,配合內政部「節葬、潔葬」政策及土地永續使用,其中15處已公告禁葬,經審計部臺灣省嘉義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已完成遷葬之公墓土地未積極規劃運用,經函請研謀改善,已標租予民間業者分期分區建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除充分利用土地資源,增加鄉庫收入外,並落實政府綠能政策。
審計室指出,為提升我國能源自主,行政院於105年訂定「綠能科技產業創新方案」,針對未來綠能發展需求,積極推動相關基礎建設。內政部於107年間配合修訂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容許於殯葬用地設置再生能源相關設施。嘉義縣政府配合中央發展綠能政策,於110年訂定嘉義縣再生能源產業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透過專案管理模式,協助業者解決法規及審查遭遇之困難,期能達成114年太陽光電裝置容量1.2 GW之目標。
然而,審計室於109年11月查核發現,截至108年底止,新港鄉公所經管之公墓計有7處已遷葬完竣,惟未積極規劃運用,致土地閒置,審計室遂於110年1月函請新港鄉公所研議建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可行性。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新港鄉公所已於110年2月間將遷葬後閒置之公墓土地標租予民間業者建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計有5處公墓 (約6.82公頃)完成建置,光電設置容量共6,638.94峰瓩(KWp),並於110年7月起全數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併聯運轉正式發電。經統計110年7月1日至111年6月30日1年期間之發電量計903萬餘度,售電收入約3,816萬餘元,依標租合約,該公所可按售電收入收取24.30%之回饋金及按系統設置容量每峰瓩收取200元之權利金,合計1,060萬餘元,增加鄉庫收入,落實政府綠能政策。
發布單位: 嘉義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嘉義縣新港鄉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民政、公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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