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作業未臻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下稱都發局)配合內政部營建署(下稱營建署)辦理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業務,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勞工貸款戶(下稱勞貸戶)原設定抵押之房地產權已移轉卻未終止利息補貼,管控作業未臻周妥,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完成清查並收回溢發補貼利息,及定期清查勞貸戶產權狀況,強化補助作業審核機制。
審計處指出,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2月17日改制為勞動部)為協助勞工改善居住品質,於83至95年間委託金融機構辦理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業務,政府固定補貼利息差額為年息1%,其中直轄市勞貸戶之利息補貼由中央與直轄市政府共同負擔,依貸款需求補貼20或30年,該業務自96年起由營建署接續辦理。依95年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作業注意事項參、三規定,勞貸戶原設定抵押之房地產權如移轉第三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終止利息補貼。
然而,審計處於101年9月查核發現,截至101年8月底止,高雄市轄內勞貸戶計16,706戶,其中257戶業將原貸款抵押之房地產權移轉第三人,惟仍補貼其貸款利息,經於101年11月函請都發局檢討改善,已停止利息補貼並追繳溢發金額,惟審計處持續於107年9月追蹤查核發現,仍有135戶尚未繳清溢發補貼利息,審計處遂於同年12月再促請都發局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1年8月底止,上述未繳清之135戶,經都發局清查並收回補貼利息者計134戶、金額937萬餘元,餘1戶待追繳金額24萬餘元,已移送強制執行,另將定期清查勞貸戶產權狀況,強化補助作業審核機制。
審計處指出,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2月17日改制為勞動部)為協助勞工改善居住品質,於83至95年間委託金融機構辦理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業務,政府固定補貼利息差額為年息1%,其中直轄市勞貸戶之利息補貼由中央與直轄市政府共同負擔,依貸款需求補貼20或30年,該業務自96年起由營建署接續辦理。依95年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作業注意事項參、三規定,勞貸戶原設定抵押之房地產權如移轉第三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終止利息補貼。
然而,審計處於101年9月查核發現,截至101年8月底止,高雄市轄內勞貸戶計16,706戶,其中257戶業將原貸款抵押之房地產權移轉第三人,惟仍補貼其貸款利息,經於101年11月函請都發局檢討改善,已停止利息補貼並追繳溢發金額,惟審計處持續於107年9月追蹤查核發現,仍有135戶尚未繳清溢發補貼利息,審計處遂於同年12月再促請都發局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1年8月底止,上述未繳清之135戶,經都發局清查並收回補貼利息者計134戶、金額937萬餘元,餘1戶待追繳金額24萬餘元,已移送強制執行,另將定期清查勞貸戶產權狀況,強化補助作業審核機制。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施政主題細項:
都市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