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未有效促使高耗水產業使用再生水,審計部促請改善
政府自102年起推動興建公共污水再生水廠,經審計部查核發現,由於未能有效促使高耗水產業使用公共污水再生水,及產業使用再生水意願不高等因素,造成再生水工程推動困難,經函請檢討改善,已修正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擴大產業使用再生水之範圍,促使水資源永續利用。
審計部指出,政府於104年12月30日公布施行之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位於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且用水規模較大開發單位,應使用一定比率取自下水道系統並經處理後可利用之再生水,以降低高耗水產業影響民生用水。
然而,審計部於110年1月查核發現,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考量經該部公告劃設之缺水地區,廠商投資當地意願將受影響,截至109年底止仍未公告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致無法有效促使高耗水產業使用一定比率再生水;且因工業用自來水價格偏低,以致產業使用再生水意願不高,連帶影響再生水工程之需求規劃及推動執行,審計部遂於110年3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經濟部已提出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修正案,擴大使用再生水之範圍,規定用水規模較大之開發單位,均應使用一定比率再生水,以良善再生水發展,促使水資源永續循環,經立法院111年4月29日三讀通過,總統111年5月18日公布施行。
審計部指出,政府於104年12月30日公布施行之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位於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且用水規模較大開發單位,應使用一定比率取自下水道系統並經處理後可利用之再生水,以降低高耗水產業影響民生用水。
然而,審計部於110年1月查核發現,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考量經該部公告劃設之缺水地區,廠商投資當地意願將受影響,截至109年底止仍未公告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致無法有效促使高耗水產業使用一定比率再生水;且因工業用自來水價格偏低,以致產業使用再生水意願不高,連帶影響再生水工程之需求規劃及推動執行,審計部遂於110年3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經濟部已提出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修正案,擴大使用再生水之範圍,規定用水規模較大之開發單位,均應使用一定比率再生水,以良善再生水發展,促使水資源永續循環,經立法院111年4月29日三讀通過,總統111年5月18日公布施行。
發布單位:
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經濟部水利署
施政主題細項:
營建、水利、公共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