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牡蠣養殖區劃漁業權管理制度規章未臻完備,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嘉義縣政府制定嘉義縣牡蠣養殖區劃漁業權管理自治條例,經審計部臺灣省嘉義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自治條例未納管浮筏式蚵棚,且未研訂海域使用費收費基準,經函請檢討改善,已修正上揭自治條例,將各類牡蠣養殖納入管理,並增訂海域使用費收費基準,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保障漁民權益。
審計室指出,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統計年報載列,109年度嘉義縣淺海牡蠣養殖面積計2,862.7公頃,產量8,630公噸,高居全國第一,為縣內重要的漁業產業,攸關漁民生計甚巨。嘉義縣政府為促進沿岸海域之合理有效利用,建立漁民使用公有海域養殖之合理制度,維持淺海養殖業之正常發展,於99年8月制定嘉義縣牡蠣養殖區劃漁業權管理自治條例。
然而,審計室於104年11月及107年11月查核發現,嘉義縣沿岸水域之淺海牡蠣養殖方式主要分為平掛式(固定式,含棚架垂下式)及浮筏式(非固定式)等2類,其中以浮筏式養殖為大宗,惟上開自治條例僅就平掛式之登記及申報作業納入管理,卻因稽查人力不足及浮筏式管理不易,未將浮筏式納入區劃漁業權管理,且遲未研訂海域使用費收費基準,審計室遂於105年1月及108年1月函請嘉義縣政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該府已於109年1月22日修正上開自治條例,將各類牡蠣養殖納入管理及保障,並增訂海域使用費收費基準。據該府統計,自109年1月22日至111年7月底止,收取平掛式海域使用費計73萬餘元,及浮筏式海域使用費計591萬餘元,共計664萬餘元,增裕庫收,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並使浮筏式牡蠣養殖者符合漁業天然災害救助資格,保障漁民權益。
審計室指出,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統計年報載列,109年度嘉義縣淺海牡蠣養殖面積計2,862.7公頃,產量8,630公噸,高居全國第一,為縣內重要的漁業產業,攸關漁民生計甚巨。嘉義縣政府為促進沿岸海域之合理有效利用,建立漁民使用公有海域養殖之合理制度,維持淺海養殖業之正常發展,於99年8月制定嘉義縣牡蠣養殖區劃漁業權管理自治條例。
然而,審計室於104年11月及107年11月查核發現,嘉義縣沿岸水域之淺海牡蠣養殖方式主要分為平掛式(固定式,含棚架垂下式)及浮筏式(非固定式)等2類,其中以浮筏式養殖為大宗,惟上開自治條例僅就平掛式之登記及申報作業納入管理,卻因稽查人力不足及浮筏式管理不易,未將浮筏式納入區劃漁業權管理,且遲未研訂海域使用費收費基準,審計室遂於105年1月及108年1月函請嘉義縣政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該府已於109年1月22日修正上開自治條例,將各類牡蠣養殖納入管理及保障,並增訂海域使用費收費基準。據該府統計,自109年1月22日至111年7月底止,收取平掛式海域使用費計73萬餘元,及浮筏式海域使用費計591萬餘元,共計664萬餘元,增裕庫收,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並使浮筏式牡蠣養殖者符合漁業天然災害救助資格,保障漁民權益。
發布單位:
嘉義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嘉義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漁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