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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尚未涵括共享電動機車多元租用模式,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跨市縣機車租賃業者共享電動機車
跨市縣機車租賃業者共享電動機車
交通部辦理機車租賃業管理,經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查核發現,隨著資通訊科技快速發展,共享機車使用人數持續增加,惟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僅規範傳統燃油機車定點租還方式,未涵括現行共享電動機車等多元租用模式,經函請交通部檢討,已訂定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暨修正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保障消費者權益。
審計處指出,國內跨市縣營運共享電動機車業者計有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WeMo)、睿能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GoShare)、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iRent)等3家,截至108年12月初於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等地區投放逾8千輛機車,提供營運服務區內可隨地租還機車服務,由於其具便利性及資費相對可負擔、環保等特性,使用人數持續增加。
然而,審計處於108年底書面調查發現,部分直轄市政府雖已各自訂定共享機車經營管理之相關規定,惟共享運具使用者可能跨行政區租還,個別地方政府之管理規範尚難完全有效適用;又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僅規範傳統燃油機車定點租還方式,未符合機車租賃業多元營運模式之需求,審計處遂於109年1月函請交通部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交通部已檢討訂定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暨修正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將共享運具納入,並自111年1月1日起實施,以符合機車租賃多元營運模式需求,保障消費者權益。
發布單位: 交通建設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交通部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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