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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政府機關運用遙控無人機執行公務未依限申辦,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下稱民航局)因應遙控無人機發展趨勢,經訂定「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規範相關操作限制及活動許可應遵行事項。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地方政府運用從事民用航空法(下稱民航法)所定操作限制活動,因不熟悉規定而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經函請民航局加強督(宣)導作業,期政府機關熟稔相關規定,以維持空域秩序與安全。
審計處指出,民航局為維持空域秩序、保障飛航安全,除要求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者,應依民航法規定取得飛航安全能力審查合格,並於「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32條第1項規定,應於活動日15日前檢附活動計畫書向民航局申請許可。
然而,審計處於109年4月查核發現,間有地方政府109年4月4日於觀光夜市運用遙控無人機搭載揚聲器廣播,向民眾宣導防疫資訊,惟未依照上開管理規則規定,於活動日15日前申請許可,遲至4月7日始獲民航局通過能力審查,並於4月13日才申辦防疫宣導作業活動,審計處遂於109年5月函請民航局加強政府機關督(宣)導作業。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1年7月28日止,民航局已輔導201個公務機關完成能力審查,並專案協助地方政府所屬人員取得合格操作證照,及辦理管理業務座談會,將有利政府機關熟稔相關規定,依限提出活動申請並獲許可,以維持空域秩序與安全。
發布單位: 交通建設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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