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辦理地價稅稽徵作業未臻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下稱稅捐處)為落實課稅公平原則,辦理土地稅籍清查及地價稅稽徵作業,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課徵田賦之部分土地,實際使用情形未符合課徵田賦條件,經函請檢討改善,已釐正相關稅籍資料並補徵稅額686萬餘元,健全土地稅籍,落實租稅公平。
審計處指出,依土地稅法第14條、第16條、第17條及第22條等規定,已規定地價土地,如係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或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或都市土地於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依法限制建築或依法不能建築、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徵收田賦者外,其餘應課徵地價稅;地價稅基本稅率為10‰,合於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按2‰計徵。
然而,審計處於110年8月查核發現,稅捐處辦理110年度地價稅稽徵作業,轄內部分土地經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105至108年度國土利用現況調查結果,係供設置住宅或休閒設施,或環保設施使用,且面積逾200平方公尺,或作商業或工業用途,未符合課徵田賦條件,卻以全數宗地面積課徵田賦,審計處遂於111年1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稅捐處已清查釐正相關土地稅籍資料,截至111年5月底止,改課地價稅54筆,稅額686萬餘元,並持續加強轄內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以健全土地稅籍,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處指出,依土地稅法第14條、第16條、第17條及第22條等規定,已規定地價土地,如係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或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或都市土地於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依法限制建築或依法不能建築、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徵收田賦者外,其餘應課徵地價稅;地價稅基本稅率為10‰,合於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按2‰計徵。
然而,審計處於110年8月查核發現,稅捐處辦理110年度地價稅稽徵作業,轄內部分土地經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105至108年度國土利用現況調查結果,係供設置住宅或休閒設施,或環保設施使用,且面積逾200平方公尺,或作商業或工業用途,未符合課徵田賦條件,卻以全數宗地面積課徵田賦,審計處遂於111年1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稅捐處已清查釐正相關土地稅籍資料,截至111年5月底止,改課地價稅54筆,稅額686萬餘元,並持續加強轄內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以健全土地稅籍,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