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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房屋標準單價久未調整,影響房屋租稅負擔之合理性,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彰化縣重行評定房屋標準公告
彰化縣重行評定房屋標準公告
彰化縣政府(下稱縣政府)為促使房屋稅負合理化,定期召開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會議重新評定房屋標準價格,經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彰化縣房屋標準單價自73年起沿用至今未曾調整,致房屋租稅負擔未盡合理,經函請研議調整,已於111年7月1日起調整房屋標準單價,以符合量能課稅精神。
審計室指出,依房屋稅條例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並據以課徵房屋稅;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建造材料種類與等級、各類房屋耐用年數與折舊標準、房屋之供求概況等事項訂定,且每3年重行評定1次。
然而,審計室於103年12月查核發現,彰化縣房屋標準單價係沿用73年評定標準,截至103年底止,逾30年未調整,無法合理反映房屋應有之現值;嗣於110年4月追蹤查核發現,截至109年底止,仍未重新評定調整,且遠低於彰化縣建築物工程造價標準,影響房屋租稅負擔之合理性,審計室遂分別於104年2月及110年6月函請縣政府研議重新訂定。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於111年2月9日公告重行評定事項,其中111年7月1日以後新建、增建、改建完成房屋,參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調增;111年6月30日前既有房屋則不受影響,以合理反映房屋建造成本,並符合量能課稅精神。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彰化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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