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促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責成銀行公會參考國際赤道原則4.0指引修正我國授信準則,引導企業重視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103年1月間督導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會)參採國際赤道原則精神修正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下稱授信準則),經審計部查核發現,我國授信準則尚未配合國際赤道原則4.0指引修正,不利與國際接軌,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增訂授信準則第20條之5,以促進產業追求永續發展及達成減碳目標。
審計部指出,赤道原則提供金融機構於融資過程中用以確定、評估及管理所涉環境與社會風險之原則性規範,金管會為順應國際潮流於103年要求銀行公會研議將國際赤道原則精神納入我國授信準則,並經該公會於授信準則第20條增訂「辦理企業授信審核時,宜審酌借款戶是否善盡環境保護、企業誠信經營及社會責任」規定。
然而,審計部於109年3月查核發現,國際赤道原則協會已於108年11月公告國際赤道原則4.0指引,預計於109年7月正式施行,要求金融機構對企業融資項目進行氣候變化風險評估,並擴大適用範圍至再融資項目,我國授信準則尚未配合修正,不利金融機構落實赤道原則,審計部遂於109年6月4日函請金管會研謀因應。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金管會辦理情形,銀行公會參考國際赤道原則4.0指引,已於110年12月10日增訂授信準則第20條之5,規範金融機構辦理涉及環境與社會風險之大型專案融資案件參考原則,並要求確認授信戶已參照「氣候相關財務揭露(TCFD)」框架,評估可能遭遇之氣候風險,經金管會於111年4月11日同意備查,以藉由金融機制引導授信企業重視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促進永續發展。
審計部指出,赤道原則提供金融機構於融資過程中用以確定、評估及管理所涉環境與社會風險之原則性規範,金管會為順應國際潮流於103年要求銀行公會研議將國際赤道原則精神納入我國授信準則,並經該公會於授信準則第20條增訂「辦理企業授信審核時,宜審酌借款戶是否善盡環境保護、企業誠信經營及社會責任」規定。
然而,審計部於109年3月查核發現,國際赤道原則協會已於108年11月公告國際赤道原則4.0指引,預計於109年7月正式施行,要求金融機構對企業融資項目進行氣候變化風險評估,並擴大適用範圍至再融資項目,我國授信準則尚未配合修正,不利金融機構落實赤道原則,審計部遂於109年6月4日函請金管會研謀因應。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金管會辦理情形,銀行公會參考國際赤道原則4.0指引,已於110年12月10日增訂授信準則第20條之5,規範金融機構辦理涉及環境與社會風險之大型專案融資案件參考原則,並要求確認授信戶已參照「氣候相關財務揭露(TCFD)」框架,評估可能遭遇之氣候風險,經金管會於111年4月11日同意備查,以藉由金融機制引導授信企業重視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促進永續發展。
發布單位:
第四廳
被審核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施政主題細項:
金融保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