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訓中心辦理在學運動選手課業輔導欠缺法源依據,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下稱國訓中心)於在學運動選手培(集)訓期間辦理課業輔導,協助選手課業銜接,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查核發現,該中心辦理課業輔導欠缺法律授權,經函請教育部研謀改善,業已修正法規賦予法源依據,維護在學選手權益。
審計處指出,國訓中心為使在學選手於培(集)訓期間專心訓練,並兼顧其就學權益,經訂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辦理優秀運動選手培(集)訓課業輔導處理要點」,安排在學選手接受課業輔導,俟成績評定後,送請原就讀學校辦理成績及畢業學分認定事宜。
然而審計處查核發現,國訓中心辦理課業輔導欠缺法律授權,且大專在學選手修習國訓中心聘任教師所開設之課程,未經原就讀學校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仍得以取得畢業學分,對於選手權益之保障有所不足,審計處遂於110年1月函請教育部研謀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教育部已於110年7月30日修正「優秀運動選手培養辦法」第6條第1項及增訂第2項,賦予國訓中心辦理在學選手彈性修讀課程之法源依據。另於110年8月12日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增訂第10條第2項,明定學生參加國訓中心培訓,得向就讀學校申請彈性修讀課程。此外,基於大學自治之精神,協商相關大專校院於學則增訂運動傑出學生得採彈性修讀之規定,後續國訓中心再依各校學則授權開辦專班課程,協助選手辦理彈性修讀,截至110年底止,已配合修正學則者計10校。藉由跨機關協商健全法制,以確保長期集訓選手之權益。
審計處指出,國訓中心為使在學選手於培(集)訓期間專心訓練,並兼顧其就學權益,經訂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辦理優秀運動選手培(集)訓課業輔導處理要點」,安排在學選手接受課業輔導,俟成績評定後,送請原就讀學校辦理成績及畢業學分認定事宜。
然而審計處查核發現,國訓中心辦理課業輔導欠缺法律授權,且大專在學選手修習國訓中心聘任教師所開設之課程,未經原就讀學校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仍得以取得畢業學分,對於選手權益之保障有所不足,審計處遂於110年1月函請教育部研謀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教育部已於110年7月30日修正「優秀運動選手培養辦法」第6條第1項及增訂第2項,賦予國訓中心辦理在學選手彈性修讀課程之法源依據。另於110年8月12日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增訂第10條第2項,明定學生參加國訓中心培訓,得向就讀學校申請彈性修讀課程。此外,基於大學自治之精神,協商相關大專校院於學則增訂運動傑出學生得採彈性修讀之規定,後續國訓中心再依各校學則授權開辦專班課程,協助選手辦理彈性修讀,截至110年底止,已配合修正學則者計10校。藉由跨機關協商健全法制,以確保長期集訓選手之權益。
發布單位:
教育農林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
施政主題細項:
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