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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稅務局部分地價稅徵課案件未依實際用途核課,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

臺東縣原徵收田賦土地未做農業使用
臺東縣原徵收田賦土地未做農業使用
臺東縣稅務局(下稱稅務局)辦理地價稅徵課作業,經審計部臺灣省臺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徵課案件未依實際用途核課稅捐,經函請檢討改善,已查明並釐正稅籍資料,補徵或改課地價稅計160萬餘元,並建立橫向勾稽機制,加強抽核檢查,以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室指出,依據土地稅法第14條及第22條第1項、第2項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應課徵地價稅;惟非都市土地編定為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及都市土地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或公共設施尚未完竣仍作農業使用者,徵收田賦。又同法第17條規定,符合「地主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及「無營業」等3項要件之土地,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第19條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12月查核發現,稅務局辦理110年度地價稅徵課作業,核有全宗土地經核定徵收田賦者未作農業使用;公共設施保留地經核定全部免徵地價稅者作建築等使用;經核定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計徵地價稅者作商業、製造業等使用;工廠坐落之土地課徵田賦、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計徵地價稅或查無課稅資料等情事,審計室遂於111年1月函請稅務局查明適法處理。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稅務局已於111年6月20日完成清查並釐正地價稅稅籍資料,另補徵或改課地價稅計239件、金額160萬餘元,及建立地價稅稅籍資料與其他內、外部資料之橫向勾稽機制,加強抽核檢查,以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臺東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臺東縣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地方自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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