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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白沙鄉規劃新船經營後轉移船舶產權與財產管理規定有間,且未建立船舶維護作業程序,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澎湖縣白沙鄉公所汰舊換新交通船
澎湖縣白沙鄉公所汰舊換新交通船
澎湖縣白沙鄉公所(下稱白沙公所)辦理鳥嶼等3離島航線交通船汰舊換新計畫,經審計部臺灣省澎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新船規劃經營後轉移船舶產權與財產管理規定有間,且未建立船舶維護作業程序,經函請檢討改善,已檢討保留船舶產權,及建立船舶操作及保養維護標準,提升航運安全與服務品質。
審計室指出,白沙公所因轄管鳥嶼、員貝及大倉等3離島航線交通船老舊,為維護乘客航行安全及服務品質,辦理3艘交通船汰舊換新計畫,經費約6,336萬餘元,期程自108年5月至110年3月止,俾賡續提供居民與遊客交通需求。
然而,審計室於109年8月查核發現,白沙公所規劃新船委託廠商經營期滿後轉移船舶產權,與澎湖縣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有關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設定負擔之規定有間,復未建立船舶操作及保養維護標準與程序,不利未來交通船營運及維護等,審計室遂於109年10月函請白沙公所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白沙公所業檢討委託廠商營運交通航線後保留船舶產權,以符合財產管理規定,並於110年12月至111年6月期間陸續建立鳥嶼、員貝及大倉等航線3艘新建交通船操作及保養維護標準與程序等措施並載客營運,提升航運安全與服務品質。
發布單位: 澎湖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澎湖縣白沙鄉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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