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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對公共工程工地人員之督導管理未臻確實,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工地相關人員設置條件及資格
工地相關人員設置條件及資格
臺北市政府(下稱市政府)對於公共工程施工管理相關工地人員設置情形,經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公共工程之工地主任等人員設置未符規定,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依契約規定要求廠商補足缺額工地人員,並扣罰違約金,另已通函所屬依規定確實辦理,以強化工程管理及提升施工品質。
審計處指出,營造業法第31條第5項規定,工地主任應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市政府為落實公共工程施工管理及確保工程品質,於工程及技術服務契約訂有施工管理、品質管制及工程監造等事項,並規範工地主任、品管人員及監造人員之設置條件、人員資格、聘用人數、取得相關訓練課程證明等,始得擔任職務。
然而,審計處於110年4月查核發現,市政府所屬機關106至109年間辦理查核金額以上公共工程,施工期間未全程設置工地主任,或工地主任未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者計8件;品管人員、監造人員資格不符契約規定,或違規兼任其他工程職務者計23件,顯示部分機關未確實督促廠商依規定辦理,審計處遂於110年5月函請市政府研謀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1年5月底止,市政府督促各該機關要求廠商確實依契約規定補足缺額工地人員,並扣罰違約金947萬餘元,另已通函所屬確實依規定加強審查及管控工地人員設置情形,以落實公共工程施工管理及確保工程品質。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北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政府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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