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12個鄉鎮公所殯葬設施管理制度規章尚欠完備,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臺東縣延平鄉等12個公所辦理殯葬設施管理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臺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經管殯葬設施之制度規章尚欠完備,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修正、新訂管理規範,以完善管理機制。
審計室指出,臺東縣延平鄉、達仁鄉、鹿野鄉、長濱鄉、關山鎮、東河鄉、大武鄉、綠島鄉、太麻里鄉、蘭嶼鄉、金峰鄉、海端鄉等12個公所為經管公墓或骨灰(骸)存放等設施,以其制定之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作為管理殯葬設施之準據。
然而,審計室於109年12月查核發現,上開12個公所未配合現行殯葬管理條例,檢討修正殯葬設施管理規範,明列低收入戶使用殯葬設施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或部分登記簿冊應記載事項漏列入規範,不利於管理,審計室遂於110年2月函請臺東縣政府督促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前述延平鄉等12個公所已分別於110年4月至111年4月間修正公墓及納骨堂使用管理自治條例或新訂公墓禮廳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等法規,並公告施行,健全殯葬設施管理制度規章,提升公眾利益。
審計室指出,臺東縣延平鄉、達仁鄉、鹿野鄉、長濱鄉、關山鎮、東河鄉、大武鄉、綠島鄉、太麻里鄉、蘭嶼鄉、金峰鄉、海端鄉等12個公所為經管公墓或骨灰(骸)存放等設施,以其制定之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作為管理殯葬設施之準據。
然而,審計室於109年12月查核發現,上開12個公所未配合現行殯葬管理條例,檢討修正殯葬設施管理規範,明列低收入戶使用殯葬設施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或部分登記簿冊應記載事項漏列入規範,不利於管理,審計室遂於110年2月函請臺東縣政府督促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前述延平鄉等12個公所已分別於110年4月至111年4月間修正公墓及納骨堂使用管理自治條例或新訂公墓禮廳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等法規,並公告施行,健全殯葬設施管理制度規章,提升公眾利益。
發布單位:
臺東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臺東縣延平鄉等12個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民政、行政管理、地方自治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