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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對於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之廠商間有未落實行政處罰情事,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雲林溝壩有機農業園區
雲林溝壩有機農業園區
雲林縣政府辦理雲林溝壩有機農業園區等2件工程採購,經審計部臺灣省雲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府對於法院判決涉有違反政府採購法行為之廠商未依法裁處,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追繳押標金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拒絕往來廠商,落實維護採購秩序。
審計室指出,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2款規定,機關對於廠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同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規定,機關發現廠商犯第87條至第92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應將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將其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然而,審計室於109年3月運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結果,發現雲林縣政府辦理雲林溝壩有機農業園區等2件工程採購之得標廠商,涉有容許他人借用其名義或證件投標,分別經雲林地方法院於108年5月及南投地方法院於108年11月一審判決有罪,惟該府未依規定將相關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拒絕往來廠商,並追繳押標金,審計室遂於109年3月函請檢討改善,惟該府因廠商陳訴機關裁處權罹於時效,遲未依規定處理,審計室再於109年9月至111年3月間多次函請依法妥處。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該府已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分別於110年11月及111年2月間將違法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拒絕往來廠商3年,並於111年3月及4月間追回押標金計247萬元,落實維護採購秩序。
發布單位: 雲林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雲林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公共工程、政府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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