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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部分公所辦理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核作業欠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水利地理資訊服務平台查詢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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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下稱縣府)辦理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核作業,經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縣府未將相關作業要點公告於網站,所轄鄉鎮市公所亦未善用已建置之公開地理資訊系統作為審查輔助工具,另卓蘭鎮公所核發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存有疏漏等情事,經函請檢討改善,縣府已辦理公告,並通函所轄鄉鎮市公所善用已建置之水利地理資訊服務平台,提升行政效能,另卓蘭鎮公所已檢討改進相關審核作業流程,避免發生疏漏。
審計室指出,依苗栗縣政府辦理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申請容許農作產銷設施面積未滿660平方公尺者,授權由所轄鄉鎮市公所審查核定;另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用審查辦法規定,可申請用地別包括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分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工業區、河川區除外)等。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4月查核發現,縣府未將前揭作業要點公告於該府全球資訊網之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不利相關利害關係人查詢運用;另卓蘭鎮公所審核核發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時,未發現部分申請土地係位於河川區域內,仍核發同意書等情事,審計室遂於111年1月函請縣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府已於111年2月將作業要點公告於該府全球資訊網,供民眾查詢運用,並於同年3月通函所轄鄉鎮市公所善用經濟部水利署建置之水利地理資訊服務平台查詢功能,提升行政效能;另卓蘭鎮公所已撤銷上開位於河川區域內土地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並將加強相關地籍謄本註記內容之審查作業,避免審核時發生疏漏情事。
發布單位: 苗栗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苗栗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水利、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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