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實價登錄查核作業機制未盡周延,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下稱地政局)及所屬地政事務所(下稱地所)掌理市轄不動產交易之實價登錄及管理業務,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高雄市不動產買賣成交案件申報登錄抽核比率偏低,相關查核作業機制未盡周延,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訂定相關作業規範,並依各區特性規劃查核,確保實價登錄之正確性,健全不動產交易市場公開透明,維護民眾權益。
審計處指出,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2項規定:「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共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內政部並訂定「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據以執行,另為強化不動產申報作業,編訂有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作業手冊,將與房地合一所得稅資料未符等5類登錄案件列入抽查。高雄市109年度不動產買賣成交申報案件計43,941件,抽查3,445件,占7.84%。
然而,審計處於110年3月查核發現,各地所109年上半年不動產買賣申報案件平均抽核比率為12.69%,下半年僅有4.19%,甚有部分交易熱區、都會區抽核比率低於2%,據稱係內政部於109年7月將督導考評實價登錄抽核比率之評分標準刪除,致各地所失其準據而減少抽核,惟地政局亦未研議相關查核作業機制,審計處遂於110年4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地政局業於110年7月訂定不動產買賣成交案件申報登錄資訊查核作業規範,規劃各區抽查方式及比率(如抽核比率至少10%),各地所110年下半年受理買賣成交申報登錄件數25,936件,平均抽核比率10.52%,確保實價登錄之正確性,健全不動產交易市場公開透明,維護民眾權益。
審計處指出,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2項規定:「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共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內政部並訂定「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據以執行,另為強化不動產申報作業,編訂有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作業手冊,將與房地合一所得稅資料未符等5類登錄案件列入抽查。高雄市109年度不動產買賣成交申報案件計43,941件,抽查3,445件,占7.84%。
然而,審計處於110年3月查核發現,各地所109年上半年不動產買賣申報案件平均抽核比率為12.69%,下半年僅有4.19%,甚有部分交易熱區、都會區抽核比率低於2%,據稱係內政部於109年7月將督導考評實價登錄抽核比率之評分標準刪除,致各地所失其準據而減少抽核,惟地政局亦未研議相關查核作業機制,審計處遂於110年4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地政局業於110年7月訂定不動產買賣成交案件申報登錄資訊查核作業規範,規劃各區抽查方式及比率(如抽核比率至少10%),各地所110年下半年受理買賣成交申報登錄件數25,936件,平均抽核比率10.52%,確保實價登錄之正確性,健全不動產交易市場公開透明,維護民眾權益。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施政主題細項:
地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