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地面水體水質監測及通報作業未臻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為評估河川及區域排水污染防治成效,辦理水體水質監測作業,經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環保局未將重金屬六價鉻納入水質監測項目,且未建置水質異常通報機制,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將六價鉻納入監測項目並建置水質監測異常通報機制,保障民眾食用安全。
審計處指出,重金屬六價鉻為致癌物質,影響人體健康甚巨,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訂定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第3條第2項規定,水體中重金屬六價鉻最大容許量為0.05毫克/公升。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第7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監測地面水體水質,其污染物濃度未符合環境基準者,應於檢驗結果公告後7日內通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然而,審計處於109年12月查核發現,臺中市金屬表面處理業之分布以太平區最多,大里區次之,污水排入烏溪流域之大里溪,依環保署烏溪流域測站資料,107年大里橋測站及106至108年溪南橋測站均有六價鉻超標情事,影響流域內食用水產動植物安全,惟環保局107至109年度辦理臺中市河川海域水體水質監測計畫,並未將六價鉻納入監測項目,且發現水質異常未即時通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採取禁止採捕食用水產動植物之措施,審計處遂於110年3月函請環保局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環保局已於110年9月修正河川水質監測、分析及跨局聯繫通報機制,將水質監測異常資料納入通報處理流程,以發揮預警功能,及時採取禁止採捕措施;並將重金屬六價鉻納入110年度臺中市水質監測計畫項目,110年度稽查大里溪上游電鍍業及印刷業21家次,發現排放污水含六價鉻超標,予以裁罰者計2家,保障民眾食用安全。
審計處指出,重金屬六價鉻為致癌物質,影響人體健康甚巨,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訂定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第3條第2項規定,水體中重金屬六價鉻最大容許量為0.05毫克/公升。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第7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監測地面水體水質,其污染物濃度未符合環境基準者,應於檢驗結果公告後7日內通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然而,審計處於109年12月查核發現,臺中市金屬表面處理業之分布以太平區最多,大里區次之,污水排入烏溪流域之大里溪,依環保署烏溪流域測站資料,107年大里橋測站及106至108年溪南橋測站均有六價鉻超標情事,影響流域內食用水產動植物安全,惟環保局107至109年度辦理臺中市河川海域水體水質監測計畫,並未將六價鉻納入監測項目,且發現水質異常未即時通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採取禁止採捕食用水產動植物之措施,審計處遂於110年3月函請環保局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環保局已於110年9月修正河川水質監測、分析及跨局聯繫通報機制,將水質監測異常資料納入通報處理流程,以發揮預警功能,及時採取禁止採捕措施;並將重金屬六價鉻納入110年度臺中市水質監測計畫項目,110年度稽查大里溪上游電鍍業及印刷業21家次,發現排放污水含六價鉻超標,予以裁罰者計2家,保障民眾食用安全。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施政主題細項:
環境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