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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大埤鄉公所自治法規未依規定於網站完整公開,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雲林縣大埤鄉公所法令規章專區
雲林縣大埤鄉公所法令規章專區
雲林縣大埤鄉公所(下稱大埤鄉公所)自治法規公開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雲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自治法規未依規定上網公告或未敘明訂定、修正或廢止之生效日期,不利民眾查詢利用,經函請研謀改善,該公所已檢視及於「法令規章」內完整公告自治法規等,並敘明訂定、修正或廢止之生效日期,便利民眾查詢及運用政府資訊。
審計室指出,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規定,地方自治法規應主動公開。另依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13點、第15點及第20點規定,行政規則訂定、修正之生效日期,均應敘明;各機關應將已完成公(發)布制(訂)定、修正法規條文、名稱登載於各機關之網站。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5月查核發現,大埤鄉公所未將雲林縣大埤鄉公所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保管使用要點等30項自治法規,於其網站公開,或未敘明訂定、修正或廢止之生效日期等情事,不利民眾查詢使用,審計室遂於110年6月函請大埤鄉公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該公所自110年11月起於網站「法令規章」內連結全國法規資料庫,及陸續公開該公所自治法規,並敘明訂定、修正或廢止之生效日期,截至111年4月底止已完整公開相關規定,及時提供民眾瞭解政府相關自治法規,便利民眾查詢及運用政府資訊,增進民眾對公共事務之瞭解。
發布單位: 雲林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雲林縣大埤鄉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資訊傳播、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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