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公告劃設第一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後尚無後續推動規劃,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臺北市政府(下稱市府)為提升空氣品質,公告第一期空氣品質維護區(下稱空品區)加強管制移動污染源,經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市府尚無後續推動規劃,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劃設第二期空品區,以維護市民健康。
審計處指出,市府於109年11月2日公告劃設「第一期空氣品質維護區」,自110年1月1日起進入空品區之柴油車應取得未逾有效期限之優級自主管理標章,機車應完成當年度定期檢測,首次違反按車種可處新臺幣500元至2,000元罰鍰,最高可處6萬元罰鍰。
然而,審計處於109年12月查核發現,市府公告劃設第一期空品區後,並無後續空品區公告之長遠規劃,未能確保推動成效,審計處遂於110年2月函請市府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市府已於110年12月27日正式公告「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自111年1月1日起,未符合管制規定之車輛行駛於空品區者將先予稽查勸導;111年4月1日起,違規車輛將直接取締告發,並安排空氣品質監測車,檢測執行前後PM2.5減量改善差異,以有效提升臺北市空氣品質。
審計處指出,市府於109年11月2日公告劃設「第一期空氣品質維護區」,自110年1月1日起進入空品區之柴油車應取得未逾有效期限之優級自主管理標章,機車應完成當年度定期檢測,首次違反按車種可處新臺幣500元至2,000元罰鍰,最高可處6萬元罰鍰。
然而,審計處於109年12月查核發現,市府公告劃設第一期空品區後,並無後續空品區公告之長遠規劃,未能確保推動成效,審計處遂於110年2月函請市府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市府已於110年12月27日正式公告「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自111年1月1日起,未符合管制規定之車輛行駛於空品區者將先予稽查勸導;111年4月1日起,違規車輛將直接取締告發,並安排空氣品質監測車,檢測執行前後PM2.5減量改善差異,以有效提升臺北市空氣品質。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北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環境保護


